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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華社蘭州1月22日電(記者王博、何問)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依法公開宣判甘肅省武威市原副市長姜保紅受賄一案。被告人姜保紅犯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12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,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依法沒收,上繳國庫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姜保紅作為國家工作人員,在擔任甘肅省維護社會穩(wěn)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二處副處長、武威市招商局局長、武威市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、武威市副市長期間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索取、收受他人人民幣1418萬元、美元2萬元、黃金300克,為他人謀取利益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受賄罪。被告人姜保紅部分犯罪具有索賄情節(jié),應從重處罰。
鑒于姜保紅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,有坦白情節(jié);其揭發(fā)他人犯罪行為,經(jīng)查證屬實,有立功表現(xiàn);能夠認罪、悔罪,主動退回部分受賄財物,依法可從輕處罰。綜合考慮被告人姜保紅的犯罪事實、性質(zhì)、情節(jié)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【糾錯】
責任編輯:
張樵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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